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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456號  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代 理 人 戊○○   相 對 人 瑞比染色試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  相 對 人 丙○○        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 捌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 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 項之規定,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書記官 吳彩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8,984元 相對人連帶負擔 公示送達費用 2,600元 同 上 合 計 141,584元 同 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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