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92年度度存字第3092號
提存事件,
聲請人聲請變換
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○九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
擔保物准以同
額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共
計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元代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
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5405號
假扣押裁定。曾提供新台幣3,340,000元為擔保,並以92 年
度存字第30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以現金提存恐有利息
損失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;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