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24號
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1
相 對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丁○○
12樓
上列
當事人間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,
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經本院95年度
訴字第11858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
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
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
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
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彥樺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
第一審
裁判費 6,830元
第一審
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
合 計 6,93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