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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3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提存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字第3542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景文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聲字第3542號變更提存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四四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 額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。 理 由 一、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,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883號 裁定提供擔保後,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,並經本院91 年度聲字第2619號裁定准許變更提存物,業已提供面額新台 幣壹仟零陸拾萬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紙 並以91年度存字第54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以該定期存 單即將屆期,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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