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69號
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相 對 人
兼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相 對 人 甲○○ 原住桃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參佰參拾元
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
9332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
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
條第 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
率即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楊湘雯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台幣)
第一審
裁判費 10,130元
第一審
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
合 計 10,33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