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74號
聲 請 人 華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
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表意人
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
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
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受讓
第三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
司對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連帶
保證人(即本件相對人
)之
債權,依民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有通知相對人之必要
。但經聲請人以
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卻無法送達,為此聲請
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
惟按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,其批退理由為「不
在」及「招領逾期」退回,
尚非因不知相對人之
住居所致無
法送達,自與
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。從而,本件聲
請為無理由,不能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