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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郁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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