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1號
原 告 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與立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
萬柒仟貳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劉碧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