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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  告 新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與立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 萬柒仟貳佰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碧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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