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2號
原 告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甲○○
原告對
被告乙○○起訴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,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伍佰壹拾伍萬參
仟壹佰柒拾捌元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零捌拾肆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施若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