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3號
原 告 傑科國際開發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422,531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,05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