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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  告 傑科國際開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422,531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,05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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