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、丙○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二小段71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   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二小段448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。 二、查報坐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二小段448建號即門牌號碼   台北市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之房屋市值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詩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