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5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、丙○○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二小段71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
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二小段448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。
二、查報坐落於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二小段448建號即門牌號碼
台北市○○街○○○號2樓之房屋市值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詩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