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7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甲○○○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伍拾肆萬肆仟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
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