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1號
原 告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原告與
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價額)核定
為新台幣854,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,36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對於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