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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  告 利旺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價額)核定 為新台幣854,9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,36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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