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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 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 被   告 丁○○             6     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 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 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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