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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  告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741,2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梅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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