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3號
原 告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741,2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梅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