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5號
原 告 癸○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戊○○
庚○○
己○○
壬○○
辛○○
上列原告共同
訴訟
代理人 劉宏邈
律師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
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
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
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
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
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
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
原告
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七
十七之二條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癸○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
○○、壬○○、辛○○與
被告乙○○、子○○、甲○○間請
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核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「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癸○○○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
起訴
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部分,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
應連帶給付原告丙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
、壬○○、辛○○等七人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部分,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,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叁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
拾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
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薛德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