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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   告 癸○○○        丙○○        丁○○        戊○○        庚○○        己○○        壬○○        辛○○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  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   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   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  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;以  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   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原告   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   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㈥起訴不合程  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七   十七之二條、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癸○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   ○○、壬○○、辛○○與被告乙○○、子○○、甲○○間請  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「 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癸○○○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起訴  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部分,訴  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,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   應連帶給付原告丙○○、丁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己○○   、壬○○、辛○○等七人各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送達翌日起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部分,訴訟標的  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,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叁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   拾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  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德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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