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37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
代理人 成介之
律師
複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第一項聲明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、第二審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台幣叁仟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湘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