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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、第二審聲明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叁仟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湘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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