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1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陳報被告佔用台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2 小段385號地號土地面積約為21.76平方公尺,暫核定
為新台幣(下同)1,053,184元(21.76×48,400=1,053,184 )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彩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