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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41號  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陳報被告佔用台北市○○ 區○○路2 小段385號地號土地面積約為21.76平方公尺,暫核定 為新台幣(下同)1,053,184元(21.76×48,400=1,053,184 )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4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彩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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