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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「被告應賠償損 害金五千萬元慰藉金九千億元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900,050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941,552,0 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凱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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