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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被   告 台灣造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承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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