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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  告 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因排除侵害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違建及 清除雜物部分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 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),如未依 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欣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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