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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 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樓 原   告 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等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叁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叁萬零玖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媚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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