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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0,0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文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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