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4號
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
幣叁仟壹佰肆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
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