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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 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 幣叁仟壹佰肆拾伍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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