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權狀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  告 乙○             樓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(即新臺幣1,650,000 元 )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