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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  告 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玖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欣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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