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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 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政府間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 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桂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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