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1號
原 告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223,200 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,177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,逾期不為補
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秀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