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2號
原 告 睿宏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,45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4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彩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