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6號
原 告 甲○○
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朱俶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