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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  告 甲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  告 嘉晏光學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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