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8號
原 告 甲○○○
訴訟
代理人 蔡文彬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
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
被 告 嘉晏光學眼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