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9號
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服務處
法定
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、丁○○及甲○○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
仟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
萬玖仟伍佰零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婉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