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119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即 被 告       樓      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六年度 訴字第四一一九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肆仟伍佰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詩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