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65號
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乙○○間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六五號
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承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