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534號
上 訴 人 合昌泰貿易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被
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7、28、30樓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96年8月24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已於96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承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