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01號
原 告 甲○○○
3-1
訴訟
代理人 邱六郎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乙○○等間請求辦理股權過戶事件。原告起訴雖
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6,500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5,000,705元【
按兩造就
系爭原台麗成衣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(下稱台麗公司)股票計600股,每股金額1,000元,按每股金
額10元計算折
合股數為6萬股,又合併換股比例,台麗公司1股換
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化公司)1.3084股,6萬股
可換發總股數為78,504股之部分並不爭執。則按原告提起本件訴
訟時即96年3月26日台化公司每股收盤價63.70元計算,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5,000,70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至於孳息部分不
併入計算,
附此敘明。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99元,原告僅
繳納6,500元,尚欠44,0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
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謝梅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