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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6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辦理股權過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601號 原   告 甲○○○             3-1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等間請求辦理股權過戶事件。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6,5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5,000,705元【兩造系爭原台麗成衣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台麗公司)股票計600股,每股金額1,000元,按每股金 額10元計算折合股數為6萬股,又合併換股比例,台麗公司1股換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化公司)1.3084股,6萬股 可換發總股數為78,504股之部分並不爭執。則按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時即96年3月26日台化公司每股收盤價63.70元計算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5,000,705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至於孳息部分不 併入計算,附此敘明。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99元,原告僅 繳納6,500元,尚欠44,09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梅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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