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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609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609號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 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7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梅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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