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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667號 原  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 丁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 6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5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未補正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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