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72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
代理人 楊鈞國
律師
被 告 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特別代理人 李鵬齡
4號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桃園縣○○鄉○○○
街○○巷○○號,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
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
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