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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46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4672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被   告 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鵬齡             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桃園縣○○鄉○○○ 街○○巷○○號,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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