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39號
原 告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
臺幣7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6,82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,另提出
被告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