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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0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039號 原   告 乙○○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   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臺幣7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外,   尚應補繳新臺幣6,82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,另提出  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惠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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