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42號
原 告 大登國際文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乙○○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陸仟伍
佰貳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雅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文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