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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0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067號 原   告 丙○○ 送達代收人 甲○○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高砂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太平洋SOGO百貨新竹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19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官碧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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