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8號
原 告 同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原 告 丁○○
上列 2人共
同訴訟代理 蘇美玲
律師
人
複 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
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住同上
人
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
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住同上
被 告 丙○○ 住同上
上列 4人共
同訴訟代理 黃良池律師
人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陳志賢為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承
受訴訟後,
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
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
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
丙○○,
嗣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96年4 月9 日由丙○○變更
為陳志賢,此有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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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,是被告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
定代理人陳志賢具狀
聲明承受訴訟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