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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  告 同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原   告 丁○○ 上列 2人共 同訴訟代理 蘇美玲律師 人 複 代理人 戊○○ 被  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 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 住同上 人 被  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 住同上 被   告 丙○○  住同上 上列 4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良池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3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告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「當事人欄」、「主文欄」及「事實及理由欄 」中關於被告「勝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勝 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吳文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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