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08號
原 告 同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原 告 丁○○
上列 2人共
同訴訟代理 蘇美玲
律師
人
複 代理人 戊○○
被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
兼法定代理 乙○○ 住同上
人
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
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住同上
被 告 丙○○ 住同上
上列 4人共
同訴訟代理 黃良池律師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23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告、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「當事人欄」、「主文欄」及「事實及理由欄
」中關於被告「勝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勝
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文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