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267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
代理人 林宇文
律師
被 告 陳桂
上列
當事人間土地
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於台北縣永和市○○段397 地
號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後,再將
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,然
被告
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號,此外,
查
兩造就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事件,亦無
合意管轄之約定,是
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原告聲
請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