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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267號 原  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  告 陳桂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於台北縣永和市○○段397 地 號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後,再將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,然 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○○街○○巷○○弄○號,此外, 查兩造就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事件,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,是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原告聲 請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陳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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