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25號
原 告 乙○○
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薇薇
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
律師
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8日
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5日寄
送送達予原告指定之
送達代收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潘惠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