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76號
原 告 乙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甲○○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甲○○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
幣壹萬零玖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若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