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82號
原 告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乙○○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繳
裁判
費新臺幣貳萬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
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