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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74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7454號 原   告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丁○○ 被  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律師       陳和貴律師     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肆佰貳拾捌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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