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54號
原 告 甲00000000
訴訟
代理人 丁○○
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
律師
陳和貴律師
乙○○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肆佰貳拾捌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玖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