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58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乙○○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08,372 元
元,應繳
裁判費5,5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1 ,000元外,尚應補繳4,510 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文雄